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现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现扣除率调整为10%等,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整理如下:
1增值税税率下调1%,适用于所有行业吗?
增值税税率新政(32号文)出来后,有些财务小伙伴有点失望,觉得降一个点有点少,还有的小伙伴在疑问:制造业降到16%,贸易企业也降吗?从11%到10%里面有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房地产企业包含吗?有些行业没有被列举出来的,于是心里很疑惑。
对于这个问题,近日《中国税务报》进行了说明,我们一起来看看:
32号文出台后,澄清了之前的一些困惑。32号文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规定,此次降低税率的范围并不限于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的“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农产品”。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17%和11%税率,实际上被取消了。需要关注的是,5月1日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也将一并调整。
终于有权威媒体出来说明情况了,之前很多小伙伴说,只有“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农产品”税率发生变化,这个可能不太可能。
我们可以想一想,如果现在只是把制造业从17%降到16%,而贸易企业依然保持17%,把交通运输业建筑电信从11%降到10%,而房地产和不动产租赁依然保持11%,结果是三档变两档不但没有变,反而成了三档变五档,也就是说贸易企业是17%,制造业是16%,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是10%,房地产又是11%,然后再加一个6%,本来计划的三变二就成了三变五,你觉得呢?
2税率下调后,合同也要做修改
对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给企业履行合同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这是基于增值税固有的特性,即增值税系价外税,以下图某企业17%的增值税税率为例,我们通常看到增值税发票中有商品的单价、数量、金额以及税率、税款,价税合计即为我们出售给买方的最终的价格。
即:商品的总价(价税合计)=商品金额+商品金额*17%=商品金额*(1+17%)
由于税率的调整,意味着买方可以认证抵扣的税款减少,作为买方,是否可以依法少付相应的税率降低部分的款项?因此,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这种不必要的纠纷,财务人要做好下面两件事:
1)梳理长期合同
3月到5月期间的采购合同、销合同要考虑税率下降影响,合同是否要等于5月1日之后再签订,还是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税率影响,采购单价要考虑降价,财务人员必需梳理企业的长期合同。
2)进项发票抵扣问题
如果我们是在5月1日之后收到以前合同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以5月1日为分界点,企业尽量在5月1日之前签合同,把所有的进项发票先开出来认证,以免对后续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对一些长期合同,比较大的合同,已执行的部分,如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税务给予明确规定 。
总之,当务之急,一定要回去梳理合同、发票等,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这也是我们财务人员展现自己能力的时候,争取为企业取得最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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