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特地下发了一份可以说有史以来最为重要的文件(没有之一)。文件全文详见:《拖欠工资或取消施工资质!人社部发文:明确发包/用人单位等清偿拖欠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鉴于文件的重要性以及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理解,我们再次把大家关心的重点内容给罗列一下:
核心及目的
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
工资发放怎么操作?
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现金/转账)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社保卡/工资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拖欠行为谁来担责?
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劳动报酬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劳务派遣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三种情况下,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未落实资金安排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拒不支付怎么处罚?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
施工总承包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也未履行职责的,除处以罚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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